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552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非訟代理人 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以該公司所有 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提出其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 謄本。二、債務人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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