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39552號
TYDV,95,促,39552,200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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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55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甲○○、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以該公司所有
  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提出其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
  謄本。
二、債務人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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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