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訴?人 乙○○?住嘉義線義竹鄉仁里村義竹383號
??????????送達代收人?林思銘律師
被?上訴人?嘉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398號10樓之6
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被?上訴人?全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398號10樓之7
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705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3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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