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52號
上 訴 人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丁○○
二衖一二八號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519 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27,733,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4,168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
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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