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3069號
TYDM,95,聲,3069,200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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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6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面工寮(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涉犯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名,經本院 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 月7 日執 行羈押、於95年6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自95年8 月7 日 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殺人罪名經檢察官起訴,惟法醫鑑 定報告已指出被害人係因跌倒後腦內出血死亡,而證人詹金 葉、蕭世雄涂耀昇、陳俊宏等人之證述亦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被告羈押長達十月,身心受創,事業亦毀於一旦,且被 告有固定住所,又有經營廢五金之生意,並無逃亡之虞,爰 聲請停止羈押。
三、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 上之罪,且曾有勾串證人之虞,居無定所,為保全被告、證 據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今被告涉犯殺人罪名尚在審理中,且 仍有證人闕正偉方美茹未到庭接受詰問,上開羈押理由及 羈押必要性仍然存在,聲請人所述尚難為本院所採,其聲請 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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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