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625號
TYDM,95,易,625,2006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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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原名劉杜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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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
字第1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原名劉杜鈺,於95年6 月 8 日更名)係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1 號2 樓姊妹卡拉OK (登記名稱為清源飲食店)負責人,並僱用不知情之甲○及 乙○○(均另為不起訴處分)為現場清理工作人員,明知「 世事多變」、「入來阮夢中」、「心酸過一暗」、「放阮一 個人」、「越頭看情路」、及「聰明人糊塗心」等6 首歌曲 係金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通公司)享有音樂著作財產權 之音樂著作,未經金通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得任意重製上 揭詞、曲,竟於民國94年5 月20日前之某日,在某不詳地點 ,將上揭音樂歌曲灌錄至電腦伴唱機內,非法重製上述著作 財產權之詞、曲,侵害金通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供不特定客 人消費歌唱,公開播送上開歌曲。嗣於94年5 月20日17時許 ,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伴唱機1 台及點歌本1 本。 因認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第1 項之擅自以公開演出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 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金通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人夏雅芬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 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



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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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