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94年度,17號
TYDM,94,選訴,17,200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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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選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9號
選任辯護人 江仁俊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律師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丑○○
被   告 癸○○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4年度選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之。
癸○○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之。
庚○幫助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丑○○丁○○均無罪。
事 實
一、被告己○○現任桃園縣議員,並登記為桃園縣第16屆縣議 員桃園市選區之候選人。其陸續於民國91年、92年及93年年 底,在桃園市○○路戊○○所經營之茶行,購買數百斤之茶 葉(每斤新台幣【下同】100 元),茶葉係以半斤重量為單 位,包裝在八角紙罐內,並附贈手提袋,己○○復以一個10 0 元之價格向戊○○購買禮盒(其上印製「花開富貴」字樣 ),並將其存放在桃園市○○路615 巷49號己○○服務處, 而由執行長子○○與負責行政事務之壬○○管理。己○○另 於94年年初,向其宗親丁○○陸續購買數量一百箱之XO洋 酒及二百箱紅酒後,部分載運至丑○○位於桃園市○○街59 號之租住處存放(桃園市○○街59號房地所有權人為丁○○ 之胞兄黃遵義),並由丑○○負責保管。己○○為使其能於 94年12月3 日之桃園縣第16屆縣議員選舉時能順利當選連任 ,竟自94年9 月初起,與癸○○基於共同向選舉人交付賄賂 並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在己○○之授意



下,癸○○分別前往上開茶葉與洋酒存放地點,各取得茶葉 禮盒40盒、洋酒2 箱(共24瓶)後,隨即連續於同年9 月中 旬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街35號7 樓呂政雄住處前, 交付一斤茶葉禮盒予呂政雄,並於同年10月5 日,在桃園縣 桃園市○○街55巷30號楊溪森之住處交付一斤茶葉禮盒,另 於同年10月中旬,在桃園縣桃園市○○路87巷16號謝德勝之 住處,及桃園市○○路933 巷1 號蔡阿泉之住處,以及桃園 市○○街60巷9 號庚○住處,各交付一斤茶葉禮盒予謝德勝蔡阿泉庚○,復於同年10月初某日,由庚○基於幫助之 犯意,明知癸○○在發放賄選之洋酒,仍帶同癸○○至桃園 市○○○ 街10號黃教助之住處,由癸○○交付一瓶XO洋酒 禮盒予黃教助,而除上揭人等外,癸○○亦向如附表二所示 之選民陳逸道等人交付如該附表所示之茶葉或洋酒等物品, 於交付時,癸○○並向前述各該有投票權人,約定請於桃園 縣第16屆縣議員選舉行使投票權時,要投票予己○○後離去 ,而黃教助等人則將禮盒收受使用。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及法務部調查 局桃園縣調查站、北部機動組人員於94年10月28日上午9 時 50分許,在癸○○所駕駛牌號G2-2752 號自小客車,扣得如 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品。再於同日下午13時40分許,在己 ○○位於桃園市○○路615 巷49號住處,搜索查扣如附表三 編號1所示之物品。復於同日下午13時42分許,在丑○○位 於桃園市○○街59號租屋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之物品。又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搜 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其中編號1至6所示之扣押物 ,為被告己○○所有,而可以交付予庚○等人之賄賂;編號 7所示扣押物品②、④為被告己○○所有預備交付之賄賂; 編號7所示扣押物品①為被告癸○○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 物品;編號7所示扣押物品③則係己○○所有而供盛裝洋酒 禮盒以便利賄選所用之物品】。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⑴被告己○○之選任辯護人對於公訴人提出之證據清單,爭執 如下: 被告丁○○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被告癸○ ○於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被告丑○○於警詢、檢察官偵訊 時之供述,均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不具證據能力。 ⑵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從而被告丁○○丑○○在警詢(就關於被告己○○部分 之供述內容)之供述,均核屬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揆諸上 揭規定,均不具證據能力。
⑶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亦有 明文規定。本件被告丁○○癸○○丑○○等人於檢察官 偵查中,均以證人身分具結,其等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亦 均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之規定,均得為證據。
 ⑷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 之1至 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亦據同法 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庚○(就被告己○○癸○○之供述內容部分)、黃教助、謝德勝呂政雄楊溪 森、蔡阿泉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在 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3 之規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上開審判外之陳述, 於本院審理時均陳明同意引用為證據,而本院審酌其等於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為適當,依上開規定,上開證人前述審判外之陳述,得為 證據。
⑸至於檢察官提出證據清單所列之其他證據,被告等人均未爭 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有罪部分:
(一)訊之被告己○○癸○○庚○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犯行。被告己○○辯稱:自從四年前被告退出 民進黨參選之後,被告即特別珍惜每一張選票,被告確實有 登記為桃園縣第16屆縣議員桃園市選區之候選人,也有買茶 葉,也有跟丁○○購買XO酒和紅酒,是在93年底買的,目 的是在逢年過節時當作伴手禮之用,在丑○○吉安街五九號 租屋處查獲的物品,與被告無關,被告沒有賄選,亦未將茶 葉、洋酒交給癸○○等人發放,而且被告後來也有將酒盤點 後退還給丁○○,因為被告跟丁○○買了洋酒當伴手禮,然 被告助理甲○○自己也有在賣酒,他家裡是從事酒類買賣,



被告一次不會買那麼多,被告想除了自用之外,丁○○又經 商失敗,他來推銷,所以被告才跟他買了一百箱的XO酒和 兩百箱的紅酒,XO酒一瓶是220 元,紅酒一瓶是260 元, 這是被告向丁○○大量購買才有這個價格,被告有把一部分 XO酒和紅酒交給甲○○賣,讓他賺取差價,盤點清單上有 記載86箱的XO酒,這部分就是被告託甲○○賣,因為單價 很低,可能品質、口感也不好,所以也不好賣,結果一直都 沒有賣出去,被告乃央請甲○○盤點後直接退還給丁○○, 請他幫忙銷售,銷售後的金額再退還給被告。而癸○○是在 四年前被告選縣議員的時候擔任義工幫忙選舉,但這三年多 來一直都沒有聯絡,直到這次選舉時他才突然出現,在選舉 之前半年,被告有耳聞他幫同選區的候選人楊添丁開車,至 於後來為何跑到被告這邊來,被告就不知道了,他有到被告 選區的選民那邊拉票;被告癸○○辯稱:被告不是賄選,被 告是有送茶葉到己○○在「大樹林」、「大檜溪」的後援會 ,但並不是賄選,這是被告自己送的,因為己○○交代被告 去服務處向會計拿茶葉,送到後援會供泡茶之用。呂政雄楊溪森、謝德勝蔡阿泉、黃教助等人都是己○○後援會的 人,所以被告確實有如起訴書所載送茶葉給他們,而當時他 們都已經是後援會的人員,送茶葉給他們的目的,是為了請 他們幫己○○拉票,這是被告自己個人的意思,而因為己○ ○拿茶葉比較便宜,是己○○交代會計將茶葉交給被告,送 給後援會的人,至於要送給那些人則由被告作主,目的是幫 己○○拉票,但被告並沒有要這些收受茶葉的人將票投給己 ○○;被告庚○則辯稱:其有介紹癸○○和黃教助認識,是 癸○○自己送酒到黃教助家裡的,被告因眼睛開刀完沒多久 ,癸○○就拿著茶葉來拜訪被告,癸○○說有沒有朋友介紹 給他認識,被告乃就近帶他到黃教助家裡,介紹他們認識, 之後的事情被告都沒有參與等語;被告己○○之辯護人則以 :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依據與理 由具有諸多違誤之處,茲將理由臚列如次:
  ⑴癸○○供述係由被告己○○指示其至服務處取得40盒茶葉 行賄選民部份:①按壬○○於95年3 月30日本院審理時,證 稱94年9 月間,有一從事請神明工作之人,告以被告請其幫 忙拿茶葉送到後援會去使用,其因當時很忙,且想到是要送 到後援會,就沒有注意看該人共拿多少,亦不清楚那個拿茶 葉的人有無將茶葉送到後援會;另稱在競選總部成立前,祇 有該人到服務處拿茶葉,並稱服務處內準備的茶葉是要泡給 服務處的客人喝,其有從該堆茶葉中拿取泡給客人喝,沒有 拿來當禮品送。綜觀壬○○之供述,可知癸○○係藉詞被告



請其幫忙拿茶葉送到後援會用而取走茶葉。依此可知,癸○ ○於偵查中所述顯與事實不符,被告並未託其幫忙送茶葉及 XO洋酒,否則癸○○何須以被告請其幫忙拿茶葉送到後援 會去使用為詞,矇騙壬○○而取走茶葉。②證人子○○於本 院95年4 月18日審理時供述:「 (辯護人問):94 年9 月間 ,壬○○有無跟你說過有一個頭禿禿的,負責請神明的人過 來告訴他,是被告己○○要他來拿茶葉? (證人答): 有。 (辯護人問):壬○○跟你說頭禿禿負責請神明的這個人, 你知道是誰嗎? (證人答): 有見過一次。 (辯護人問): 在何種場合見過他? (證人答): 在開籌備會請神明的時候 有見過。 (辯護人問): 當壬○○跟你說這個頭禿禿的人要 拿茶葉時,你的反應為何? (證人答): 我說我知道。(辯  護人問): 你說你知道,你是否會覺得很奇怪,有無找己○  ○查證? (證人答): 有,壬○○跟我說這個人講己○○交 代要拿茶葉去後援會,我聽到時,是跟他反應說我知道了, 後來我見到己○○時有問他這件事情,己○○當時很生氣, 說後援會又還沒成立,幹嘛拿這個茶葉,並且要我再去查證 。 (辯護人問): 你有找到他嗎? (證人答): 我去找兩次 ,沒找到。」等語。③由證人子○○之供述,可知壬○○有 向證人說過有一位頭禿禿的,負責請神明的人過來告訴壬○ ○說是被告要他來拿茶葉。證人就此事曾向被告回報,被告 否認有叫該名男子去拿茶葉,並且要證人去查證此事。⑵癸  ○○供述係由被告己○○帶其至丑○○租屋處取得XO酒一 箱,暨由被告己○○指示其個人至丑○○租處取得XO酒一 箱部份:①證人丑○○於本院95年6 月15日審理時結稱:「 (辯 護人問): 你知道丁○○平日在做什麼工作? (證人答 ): 賣酒。 (辯護人問): 丁○○曾經把酒寄放在你租屋處 所嗎? (證人答): 是。 (辯護人問): 丁○○寄放何種酒 ? (證人答): 有XO,也有整箱的,就是被檢方查扣的那 些。 (辯護人問): 這些酒是丁○○的,要出貨時是丁○○ 自己來載還是其他人來載? (證人答): 檢察官問我這件事 情,我是說當天那個人到我家跟我說他是黑人大哥,叫他來 載的。 (辯護人問): 酒是丁○○的,請你保管之後,直到 檢察官來查扣的期間,是丁○○自己來出貨還是有時候他會 叫別人來載? (證人答): 都是丁○○自己來載,只有一次 是別人來載,就是自稱黑人大哥叫他來拿的那個人。 (辯護 人問): 你是否認識自稱黑人大哥叫他來拿的那個人? (證 人答): 我看過這個人,是在競選總部看到他跑來跑去,還 有看過他在總部裡面拜神,好像是負責神明的事。 (辯護人 問): 自稱黑人大哥叫他來拿酒的那個人是否就是癸○○



(證 人答): 是。 (辯護人問): 癸○○去載過幾次? (證 人答): 一次,載了一箱。」等語。②綜上證人丑○○之供 述,可知癸○○僅至桃園市○○街59號取得XO酒一箱,而 並非如癸○○所述係二次取得二箱,且由癸○○汽車上所查 扣之選民名冊上註記「紅點」(XO酒)亦僅2 點(2 瓶) ,益徵癸○○所述取得XO酒二箱並不實在,被告己○○從 未帶其去丑○○租屋處取酒。⑶被告己○○服務處所扣得 543 罐茶葉部分,暨94年6 月3 日盤點清單所載「XO88盒 ,倉庫兩箱,阿林家86箱部分」:①證人戊○○於95年4 月 18日審理時供述:「 (辯護人問): 你有無賣茶葉給己○○ ? (證人答):91 年我在北埔路開茶行,己○○當縣議員, 因為我茶行的生意不怎麼好,又因為我是宗親會的會長,我 有請己○○幫忙。(辯護人問): 己○○向你買過幾次? ( 證人答):91 年、92年93年年底各買一次,買過三次。 (辯 護人問): 一次買多少? (證人答): 一次買500 斤,一斤 算300 元。 (辯護人問): 茶葉有無保存期限? (證人答) :如果是真空不要打開的話,至少可以保存5 年以上。 (辯 護人問): 己○○買茶為何要向你一次買到500 斤? (證人 答): 他的服務處有兩個,他的服務很好,選民經常去泡茶 、聊天,需用量很大,一次買500 斤比較便宜。 (辯護人問 ): 你知道己○○向你一次買那麼多茶葉的目的?(證人答 ):他的服務處服務很好,他的選民、親戚經常去泡茶,需 用量很大,他都是年底向我購買,可能過年、過節也要送給 別人。 (檢察官問): 一罐半斤的茶葉在服務處可以用多久 ? (證人答): 我看客人那麼多,一罐泡一個早上可能還不 夠,因為茶葉比較便宜,不能泡太多次。 (辯護人問): 你 的茶可以泡多少次? (證人答): 正常的話頂多泡2 、3 泡 。 (辯護人問): 泡茶是以何種茶壺泡的? (證人答): 有 用茶壺也有用老人茶壺,如果用茶壺泡的話,一次可能就會 用掉半斤。 (檢察官問): 這些人去那邊,一般會泡茶嗎?  (證人答):客人去都會泡茶請客人喝。」等語。②由證人  戊○○之供述,可知證人於91年開茶行,有請被告幫忙促銷 茶葉,被告乃於91年、92年、93年年底各買一次,共買過3 次,一次買500 斤,一斤算300 元。且證人是直接到批發商 處取貨,之後將茶葉送到被告位於桃園市○○路615 巷的住 處。又證人供述因為被告服務很好,選民經常去泡茶、聊天 所以需用量很大,另外被告過年、過節也會用茶葉送給別人 。且證人供稱他賣的茶葉頂多只泡2 、3 泡。客人到服務處 ,服務處都會泡茶請客人喝。③證人辛○○於本院95年4 月 18審理時供述:「 (辯護人問): (提示94年度選他字第40



9 號卷宗第83頁之庫存盤點清單)這個盤點清單是否你製作 的? (證人答): 是。 (辯護人問): 你為何要製作這份清 單? (證人答): 議員交代我將庫存中所有的物品作一個盤 點清查。 (辯護人問): 你在該清單的右邊記載『XO88盒, 倉庫兩箱,阿林家86箱』是何意?(證人答):是議員告訴 我他那邊還有86箱,而倉庫2 箱是指議員永安路住家那邊有 兩箱,總共88箱。 (辯護人問): 其上記載茶葉禮盒543 盒 是什麼? (證人答): 就是一罐一罐的,共有543 罐。 (辯 護人問): 茶葉是何種包裝? (證人答): 一個紙盒裡面有 兩罐紙罐的茶葉,總計是543 罐。(辯護人問):清單上記 載其他酒類的部分,你知道來源嗎? (證人答): 我不曉得 ,我還沒有到服務處的時候就有這些東西了,可能是選民送 的或是怎麼樣我不知道。 (辯護人問): 茶葉禮盒有543 罐 是要做何用途? (證人答): 是服務處在泡的,我們的消量 很大,我去沒多久,就用掉了好幾罐。 (辯護人問): 茶葉 都放在哪裡? (證人答): 都放在倉庫,議員住家又有一部 分。 (辯護人問): 盤點後,競選期間,這個茶葉還是你在 控管嗎?(證人答): 不是,我盤點後就把所有的東西都交 給劉姓執行長處理。」等語。④由證人辛○○之證詞,可知 庫存之盤點清單是被告交待證人要將庫存中所有的物品盤點 清查後,由證人製作盤點清單。又盤點清單的右邊記載XO88 盒是筆誤,實際上是88箱,被告永安路住家之倉庫有兩箱, 另外86箱依被告所述是在阿林家,阿林名字叫做甲○○。另 盤點清單左邊倒數記載XO禮盒9 盒是禮盒包裝的酒,與先前 所述一箱一箱的酒是不同的。盤點清單所載茶葉禮盒54 3盒 是指一罐一罐的,共有543 罐。且茶葉543 罐是服務處在泡 的,因為消耗量很大,茶葉都放在倉庫,被告住家也有一部 份。證人盤點之後即將所有東西交給劉姓執行長處理。⑤證 人子○○於本院95年5 月16日審理時供述:「 (辯護人問) :你在被告己○○之服務處擔任何職? (證人答): 執行長 。 (辯護人問): 擔任執行長所負責的工作職掌、範圍為何 ?(證人答): 後勤補給,還有文宣、旗幟、帽子等之洽談 、接洽。(辯護人問): (提示94年選他字第409 號卷宗第 83頁庫存盤點清單)這 份清單有無見過? (證人答): 有。 (辯護人問): 這是誰拿給你看? (證人答): 議員有拿給 我看。 (辯護人問): 己○○拿給你看時有無要你做什麼事 情? (證人答): 要我將這些東西清點。 (辯護人問): 你 有無清點? (證人答): 有。 (辯護人問): 清單上右上角 有XO88盒等記載,你去盤點時有無看到88箱的XO? (證人答 ): 沒有,只有看到兩箱。 (辯護人問): 為何只有兩箱?



(證人答): 我有問己○○,他說86箱是請阿林仔拿去賣。 (辯護人問): 阿林仔是誰你知道嗎? (證人答): 是甲○ ○。 (辯護人問): 清單上的茶葉543 罐,你有無清點過? (證人答): 茶葉放兩處,我有去看過,我想辛○○都有點 過,我去看看而已。(辯護人問): 茶葉放在哪兩處? (證 人答): 一個是服務處的倉庫,一處是己○○家裡。 (辯護 人問): 兩處都在一起嗎?都是同一個門牌號碼嗎? (證人 答): 是相連的。 (辯護人問):94 年9 月間,壬○○有無 跟你說過有一個頭禿禿的,負責請神明的人過來告訴他,是 被告己○○要他來拿茶葉? (證人答): 有。 (辯護人問) :壬○○跟你說頭禿禿負責請神明的這個人,你知道是誰嗎 ? (證人答): 有見過一次。 (辯護人問): 在何種場合見 過他? (證人答): 在開籌備會請神明的時候有見過。 (辯 護人問): 當壬○○跟你說這個頭禿禿的人要拿茶葉時,你 的反應為何? (證人答): 我說我知道。(辯護人問):你 說你知道,你是否會覺得很奇怪,有無找己○○查證? (證 人答): 有,壬○○跟我說這個人講己○○交代要拿茶葉去 後援會,我聽到時,是跟他反應說我知道了,後來我見到己 ○○時有問他這件事情,己○○當時很生氣,說後援會又還 沒成立,幹嘛拿這個茶葉,並且要我再去查證。(辯護人問 ):你有找到他嗎? (證人答): 我去找兩次,沒找到。( 辯護人問):服務處來拿茶葉時要不要向你報告?(證人答 ):沒有,平時白天我在上班,且這種東西是消耗品,用愈 多代表選民來的愈多,愈好,所以要拿就自己去拿。 (辯護 人問): 服務處來拿茶葉時,都沒跟你講,你如何控管?( 證人答):選舉時事情很多,很忙,我去看茶葉是否夠泡。 (辯護人問): 你的意思是說,有時候你會去巡一巡看一看 東西有多少,如果東西還有,你就不會管用到哪裡去,如果 沒有了,你就會進貨? (證人答): 是。 (辯護人問):94 年6 月3 日以後,倉庫內的茶葉有沒有別人再送進來? ( 證人答): 我不是很清楚,但我有聽議員說有人贊助茶葉。 (辯護人問): 數量多少? (證人答): 我不清楚。 (辯護 人問): 既然是這樣子的話,茶葉、酒歸你管嗎?(證人答  ):是,盤點後就交給我看管。(檢察官問):丁○○有無  向你報告過有人跑去他那邊拿酒? (證人答): 我不認識這 個人。 (檢察官問): 你們盤點時也沒有清點到放在丁○○ 那邊的酒? (證人答): 沒有,只有盤點倉庫以及家裡的東 西。」等語。⑥由證人子○○之證述,可知證人擔任執行長 的工作範圍包括後勤補給,還有文宣、旗幟、帽子等之洽談 、接洽。茶、酒於盤點後即交給證人看管。且盤點清單是被



告交給證人,要證人將盤點清單上的東西清點:其中XO88箱 盤點時只看到兩箱,另外86箱被告說交給甲○○去賣。茶葉 543 罐放兩處,一處放在服務處的倉庫,一處是己○○家裡 ,且兩處是相連的,證人有去看過,因被告辛○○有點過, 所以證人看看而已沒有清點數量。壬○○有向證人說過有一 位頭禿禿的,負責請神明的人過來告訴壬○○說是被告要他 來拿茶葉。證人就此事曾向被告己○○報告,被告否認有叫 該名男子去拿茶葉,並且要證人去查證此事。服務處需要茶 葉都是到倉庫拿,不用向證人報告。因證人白天在上班,且 茶是消耗品,證人只負責看茶葉夠不夠泡,晚上或休息的時 候有空就去巡一巡、看一看是否需要補貨,不需要詳細記載 數量。94年6 月3 日以後有人贊助茶葉給被告,但數量不清 楚。盤點時只有盤點倉庫及家裡的東西,證人不認識丁○○ ,更沒有清點丁○○那邊的酒。⑦至於證人甲○○於本院95 年3 月30日審理時,證稱其在被告己○○那邊做義工,被告 曾說有酒要讓其賣,甲○○可賺取中間之差價,93年年底時 被告共交給其86箱,94年6 月初時,己○○問其酒賣了多少 ,其告以都沒有賣,己○○說都沒有賣要還給人家,並叫其 載去吉安街一家鐵皮屋給一姓黃的先生,其即將酒全部載至 該處。綜觀丁○○及甲○○之證述可知,被告己○○原向丁 ○○所購買之XO酒,業於94年6 月間由甲○○退還丁○○, 並由丁○○另行賣出,至於桃園縣桃園市○○街59號所查獲 之酒,則係丁○○所有準備販賣與他人者,並非被告所有。 ⑷又丁○○置放於桃園市○○街59號丑○○租屋處查獲之X O酒及紅酒部份:①證人丁○○於本院95年2 月24日審理時 供稱:己○○是在93年底向其買酒,XO酒後來在94年6 月 10日退還丁○○,被告叫丁○○幫忙賣掉,並稱吉安街59號 查獲的酒,是其在查獲前四、五個月前買進來的,與被告己 ○○退還的酒無關,己○○退還酒已經直接交給直銷商了等 情。復於本院95年3 月30日審理時,證稱其有賣酒給被告, 因90年後其就沒有營業執照,所以其叫上手王湘博把酒直接 交給被告己○○,其於93年底時賣給被告XO酒一百箱、紅 酒200 箱,並稱其想被告在當縣議員,可能需要送禮,所以 就跟被告說其情況不好,請求被告幫忙買酒,買酒之錢被告 均有給;另稱約於94年6 月10日左右、被告有退XO酒88箱 ,係由被告之助理「阿林」所退還,又於母親節前後被告退 還200 箱紅酒;繼稱被告所退之酒均已賣給客戶,其中XO 酒另外賣給乙○○,紅酒則賣給丙○○;另稱其所賣的酒均 放在桃園市○○街59號丑○○住處,現在查扣之酒係其後來 才再進貨的酒,當初被告退還之酒都已經賣光了;復稱丑○



○曾告知癸○○拿走一箱XO酒。②證人乙○○亦於本院95 年6 月15日審理時結證:「 (辯護人問): 洋酒來源為何? (證人答): 我向丁○○進貨。 (辯護人問): 你都跟他買 何種酒? (證人答): 威士忌、紅酒、XO。 (辯護人問) :(提示94年度選他字第409 號卷宗第19頁)你有無跟丁○ ○進過照片上的XO白蘭地? (證人答): 有。而且我跟他 買XO的部分是這種品牌的比較多,這種叫做水晶鑽。 (辯 護人問): 你跟丁○○買過這種水晶鑽的白蘭地有幾次? ( 證人答): 有三、四次。 (辯護人問): 每次數量多少? ( 證人答): 剛開始買20箱,後來覺得不錯,就進50箱,50箱 又賣完了,我就想進100 箱,想這樣會比較便宜,不過他說 沒有了,只剩下88箱。 (辯護人問): 你最後一次買水晶鑽 的白蘭地是何時? (證人答): 大約在94年6 月中旬時。 ( 辯護人問):94 年6 月中旬你買幾箱? (證人答): 我要買 100 箱,結果他說只剩下88箱。 (辯護人問): 你買水晶鑽 ,丁○○賣給你一瓶多少錢? (證人答): 一瓶220 元,最 後一次跟他買88箱的時候總價是23萬多,但是我算總數23萬 元給他。」等語。③證人丙○○則於本院95年6 月15日審理 時證述:「 (辯護人問): 是否認識丁○○的人? (證人答 ):認識。 (辯護人問): 你有無跟丁○○買過酒? (證人 答): 我買過白蘭地、紅酒。 (辯護人問): 紅酒呢? (證 人答): 最大宗的是有一次我跟他買200 箱。 (辯護人問) :這200 箱是在何時向他買? (證人答):94 年5 月的時候 買的,5 月有一天好像是剛過母親節不久,他來找我,說他 有一批紅酒很便宜。 (辯護人問): 紅酒你們是以箱算還是 一瓶來算? (證人答): 一瓶好像是260 元。」等語。④由 上揭證人乙○○、丙○○之證述,可知丁○○確有出賣XO 酒88箱、紅酒200 箱予證人乙○○、丙○○之事實,且交易 期間為:XO酒係在94年6 月間,紅酒是於94年5 月間,而 XO酒一瓶220 元、紅酒一瓶260 元等事實,與丁○○證詞 互核相符。⑸就檢察官至被告己○○住處查獲之茶葉禮盒、 洋酒、競選文宣、盤點清單、競選總部幹部會議記錄、里鄰 名冊、筆記本等證物,茲逐項說明如后:①茶葉禮盒40盒、 洋酒7 瓶係平日服務處所需用,作為選民服務及自己使用之 物。②競選文宣、競選總部幹部會議紀錄主要是為競選縣議 員所製作之文宣,此為合法行為並無任何疑義,而競選總部 幹部會議紀錄類為競選工作之分配、支援及負責執行以為競 選活動之用,並無任何不當違法之處。③盤點清單:被告自 4 年前當選15屆縣議員以來,因平日服務選民案件量大,經 常購買大量茶葉、酒類於年節送禮之用,是以為控管存量在



每年均會定期盤點清查倉庫之庫存,此觀盤點清單內之酒類 即高達10種之多,且另有茶葉、肥皂等可悉,並非如檢方指 訴盤點與系爭賄選案件有關。④筆記本:為被告太太簡珮玉 所寫,內容是過年過節送禮之記載,與本案無關。⑤里鄰名 冊:係被告在90年間競選縣議員時向桃園市公所取得,因為 選舉期間要求競選總部人員以為拜票之用,與本案無涉,各 候選人皆可向市公所取得。⑹就檢方在癸○○GZ-2752 自小 客車上查獲之競選文宣、XO洋酒、茶葉禮盒、選民名冊等 證物而主張係被告賄選之證明,被告否認之,謹說明如下: ①XO洋酒、茶葉禮盒:此為癸○○個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②選民名冊:係癸○○自行抄寫制作,業經其於檢察官偵 查時坦承在案。③競選文宣:癸○○係競選總部義工,且在 競選期間其取得被告之競選文宣,此乃平常之事,何來疑問 之有?⑺癸○○交付呂政雄等人茶葉、XO酒部份:①呂政 雄部份:(94年10月28日調查筆錄)「問:於何時、地由何 人所用?送禮原因?答:約於94年9 月中旬由癸○○親自拿 到我住所樓下,拿給我時只說該茶葉要送給我喝。問:送禮 時有無要求你本人家中具有投票權之人投己○○一票?答: 沒有。癸○○只給我茶葉,上面並沒有附己○○之名片。問 :被告癸○○拿茶葉給你時,有無提到己○○的名字,或拿 印有己○○名字之文宣給你看?答:都沒有。問:你是否知 道收了癸○○的茶葉就代表要支持己○○?答:我不知道。 問:是否知道癸○○所送茶葉之來源?答:我不知道。」等 語。②蔡阿泉部份:(94年10月28日調查筆錄)「問:你於 何時?何地收到該禮盒?是何人所送的?答:大約9 月中旬 (正確日期不記得)晚 上七、八時許,是癸○○送到我家門 口。問:癸○○為何送茶葉禮盒給你?答:我不知道。問: 癸○○送茶葉給你時有無告知你請託你做何事?答:他都沒 有說何事。問:癸○○送給你的茶葉禮盒內有無放置縣議員 候選人己○○之宣傳單或名片?答:沒有,他只告訴我改天 再來拜訪就離開了。問:癸○○有無告訴你年底縣議員選舉 要投票給己○○?答:沒有。」等語。③黃教助部份:(94 年10月28日調查筆錄)「問:你有無收到如附卷照片之洋酒 或茶葉?答:洋酒一瓶是我結拜兄弟庚○約於94年9 月底、 10月初中午到我住所小吃店送我的,沒有收到茶葉。問:送 禮原因為何?答:庚○拿來送我並沒有講原因,也沒說明酒 是如何來的。問:送禮時有無要求你本人及家中具有投票權 之人投己○○?答:沒有。」等語。④由上揭選民之供述可 知下列事實:癸○○供稱選民名冊係其自行製作,並非被告 所交付,且其交付XO洋酒、茶葉禮盒予選民時均會要求選



民支持被告及交付競選文宣,惟參諸上開呂政雄蔡阿泉、 黃教助之供述以觀,其等均無癸○○所述要求支持己○○之 事實。且適足以證明被告並未有拜託癸○○幫忙送茶葉及洋 酒,否則癸○○何以未要求呂政雄等人支持被告。綜上所陳 ,被告己○○確實未有賄選行為等語置辯。
(二)經查:上揭事實,業據⑴被告癸○○於檢察官94年10月28日 第一次偵訊時供稱:「(你與縣議員候選人己○○關係?) 我與他是朋友關係,我是幫他在助選。(有無發放茶葉禮盒 、XO洋酒給桃園縣選民?)有。我是自1 個月前開始發放 的。」【參偵卷一第4 至6 頁、第98至100 頁、偵卷二第38 至40頁】、「都發放給名冊內【偵卷一第22至25頁】有作記 號的里內選民,打綠色的點是發送茶葉禮盒,紅色點是發送 XO洋酒,每一點代表送1 份或1 瓶,沒有點的代表還沒有發 放,我約送了茶葉40幾盒,酒已送了2 箱,名冊內有作記號 的代表都已收到上開東西。...茶葉全部都是自己○○位 於桃園縣桃園市○○路153 巷【應為615 巷之誤載】49號家 中(埔子派出所對面附近),由服務處的小姐拿給我的,約 拿40盒。洋酒共有2 箱,是自桃園市○○街己○○他們住處 對面拿來,詳細地址仍要想一想。己○○於1 個月前,在上 開他的住處聊天時,拜託我幫忙送茶葉禮盒、XO洋酒,因 我有幫忙他在競選。...名冊是我寫的,選民名冊是我自 己去找的,但我們也會交給競選總部,以讓他們了解我們共 拉了幾個選民。...(提示扣案己○○邀請函、競選文宣 ,上開資料如何取得?【參偵卷一第15至17頁】)在己○○ 住處拿的,是裡面的工作人員給我的,作為發送茶葉禮盒、 XO洋酒要附在裡面的。...(己○○知否你拿上開競選文 宣、茶葉禮盒、XO洋酒去發送?)知道,我有向他說明我 送了多少茶葉禮盒、XO洋酒,因我要與他聯絡去載茶葉禮 盒。...我是以手機0000000000與他的手機0000000000聯 絡。...(提示扣案陳逸道等人名冊【參偵卷一第22至25 頁】,是否你發送茶葉禮盒、XO洋酒的對象?)有點才有 送,沒有點的就沒有送。關係欄上的數字是該戶內的票數。 ...(提示各服務處工作重點、各宮廟寺請神路線程序圖 、數字表【參偵卷一第12、13、14頁】)服務處工作重點是 己○○的競選總部發給我,路線圖是我寫的,作為請神路線 去競選總部,數字表是我自己亂寫。...(你發送茶葉禮 盒、XO洋酒予選民時,有無要選民選舉時要支持己○○? )有,因為是幫己○○拜票,且己○○當時叫我發送茶葉禮 盒、XO洋酒時,也是叫我去找一些選民來支持。...( 與己○○有無親戚關係?)沒有,只是好朋友而已。...



(就有關己○○部分,以證人身分回答是否有意見?)沒有 。...(諭知具結,上開有關己○○的供述是否實在?) 都實在。」等語;復於檢察官94年10月28日第二次偵訊時供 稱:【參偵卷一第39至40頁、偵卷二第65至66頁】「我是在 桃園市○○街59號拿的,第一次大約是9 月底時己○○從他 家帶我至該址去拿的,當時他叫丑○○拿1 箱給我。後來我 再去時丑○○直接拿1箱 給我,都是XO的洋酒。丑○○是 住該址,他跟己○○好像是親戚,XO的洋酒是己○○的, 因丑○○住該處替他保管,我去都是跟他領。」「(現場還 有其他的酒?)我沒注意看。」「(你去該址時看到XO洋 酒幾箱?)好多箱。」「(這些酒都是己○○的?)是。」 「(知否還有何人替己○○發放酒及茶葉?)我不清楚。」 「(在己○○家中放的酒是為選舉還是自己家要用的?)應 是選舉要送人的。」「(與己○○有無親戚或僱佣關係?) 沒有。」、「(就有關己○○部分之回答具證人身分,有無 意見?)沒有。」「(諭知具結,上開有關己○○部分所言 是否實在?)實在。」等語明確。堪認被告癸○○在檢察官 偵訊時自白如下:①其與被告己○○是朋友關係,其是幫己 ○○助選,且係於94年9 月間某日在被告己○○住處聊天時 ,被告己○○拜託其幫忙送茶葉禮盒、XO洋酒。②其自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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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