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87年度,1576號
TPAA,87,判,1576,199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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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五七六號
  原   告 繽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台財訴
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委託委信企業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自香港進口中國大陸產製手提袋乙批(報單號碼:第CH\八五\二○八\○六八四一號)計二十七項,其中第一至第十三項,原申報品質為「PVC 」,報列進口稅則第四二○二.二二.○○.一○-○號,經被告查驗結果,實際來貨品質係「100 NYLON 」,應歸列進口稅則第四二○二.二二.○○.二○-八號,核與原申報品質不符,且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認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品質(材質),渉及逃避管制之行為,乃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科處原告貨價一倍罰鍰計新台幣(下同)六一九、三七二元,併沒入案貨物。原告不服,循序提起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告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自香港進口手提袋(CARRYWEAR )乙批,報單號碼CH\八五\二○八\○六八四一,該貨於原告下訂單時,未特別強調係何材質(隨函附訂單,香港之信用狀等影本)於電話中洽詢國外出貨,由於出貨商對材質判定上之疏忽而告知為PVC 。二、因前述相關文件證明原告確係不知情的情況下裝運進口該貨,應屬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以上陳述,如蒙核准,深感德便。三、請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訴訟理由(說明)一訴稱「...該貨於原告下訂單時未特別強調係何材質...於到貨後於電話中洽詢國外出貨,由於出貨商對材質判定上之疏忽而告知為PVC 」乙節,按原告為貿易專業商,對政府規定不得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應知之甚詳,且香港與大陸毗鄰,大陸物品經香港轉往世界各地,乃眾所周知,系案貨品既購自香港為何要向海關申報為 PVC製品,即在規避對大陸手提袋 PVC以外製品不能進口之規定,原告既未按貿易慣例於下訂單時詳細註明貨物品質(材質)在先,於報關前,亦未向海關申請看貨,俾確認貨物品質(材質),復為逃避管制,僅憑國外電話告知之材質率爾申報,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依法自應論處。二、㈠訴訟理由(說明)二訴稱「...原告確係不知情的情況下,裝運進口該貨,應屬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乙節,按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謂不知為私運貨物者,係指貨主以外之第三者,而私運貨物主體並無該項規定之適用,原告顯有誤解,貴院四十六年度判字第六十五號判決及五十二年度判字第五二八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三、綜上,原告所持理由,核無足採,原告之訴請予以駁回等語。 理 由




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情節輕重,處以...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其他違法行為。」、「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及「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次按進口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即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及逃避管制之違法行為。本件原告於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委託委信企業有限公司,向被告申報自香港進口中國大陸產製手提袋乙批,報單號碼:第CH\八五\二○八\○六八四一號,計二十七項,其中第一至第十三項,原申報品質為「PVC 」,報列進口稅則第四二○二.二二.○○.一○-○號,經被告查驗結果,實際來貨品質係「100 NYLON 」,應歸列進口稅則第四二○二.二二.○○.二○-八號,核與原申報品質不符,且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認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品質(材質),及逃避管制之行為,乃依首開規定科處原告貨價一倍之罰鍰六一九、三七二元,併沒入渉案貨物。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原告向香港商訂貨時,訂單未要求何材質,而電話中被告知為 PVC,確係不知情而進貨,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免罰云云。然查原告既為專業進口貿易商,對政府規定不得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應知之甚詳。乃原告明知自香港進口大陸產製手提袋之材質依規定不得為百分之百之純尼龍製品,乃竟於下訂單時未特別約定來貨不得為百分之百之純尼龍製品,且如非PVC 材質所致之損害均應由進口商負責,方可申報來貨品質為PVC ,始不致因違章處罰而生損害,足證原告顯有預見違章情事之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或未及時預防違章事實發生之懈怠過失,尚難認為係確不知情,無故意過失而可免罰。況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謂不知為私運貨物者,係指貨主以外之第三者,原告既為貨主自無該條項可免罰規定之適用餘地。從而原告所訴,均無足取,本件原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洵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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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繽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委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