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佳育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名佳育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 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名佳育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設立登記後,自 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經台北市政府於92年11月24日府建 商字第0921633868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此有相對人名佳育 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 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相對人公司即應行清算,並 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清算人為公司之代表人,今聲 請人仍列相對人名佳育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 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自有未合,為此爰依首揭 法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 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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