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286號
SCDV,95,拍,286,2006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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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李文傑律師即鄒燦標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4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二)欄中關於「新竹縣竹北市」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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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