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5號原 告 乙○原 告 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韓邦財律師被 告 百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 號法定代理人 丙○○ 住新竹縣 號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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