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甲○○
丙○○
被上 訴人 合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張育祺律師
以上當事人因本院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76 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
陸仟元,上訴人僅繳納貳仟元,尚不足貳拾壹萬肆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梁宏哲
法官 潘長生
法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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