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
上 訴 人 勝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旺
被 上訴 人 忻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廷輝
右當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八一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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