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2277號
PCDV,95,拍,2277,200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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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喬興國之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15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2,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 聲請人負債2,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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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