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0號
原 告 泛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28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9 月5 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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