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58687號
PCDV,95,促,58687,2006090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8687號
債 權 人 瑞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漢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岡訓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瑞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