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
第45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得預見任意提供自己之國民身分證供他人使用,將 使他人得以設立公司,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情形下,竟不 違背其本意,基於共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九十二年間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某公園內,將其自己 之國民身分證,以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之代價,售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不詳姓名年籍男子遂於九十二 年十月三十日,持甲○○之國民身分證,前往臺北市政府, 將「欣昕有限公司」(原名「清力有限公司」,於七十九年 四月二十四日申請設立,原負責人為羅清山,原位於臺北縣 新莊市○○○路六五巷十四號一樓,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八日遷址至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四二號七樓之一)之 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甲○○,並辦理變更營利事業名稱為欣昕 有限公司後,該名不詳姓名年籍男子明知欣昕有限公司並無 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四月間止, 於不詳處所,以欣昕有限公司之名義,連續填製虛偽不實之 統一發票共計一百九十五張,金額合計為二億九千一百五十 五萬三千五百三十一元,再分別交予納稅義務人如附表所示 柏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五家納稅義務人(起訴書誤載為 十四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該等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上開公司行號 納稅義務人逃漏九十二年度、九十三年度之營業稅共計一千 四百二十一萬七千二百三十六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 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首揭規定合 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第四六頁),並有欣昕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欣昕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基隆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 示詳細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九十四年 六月三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941013783號函、欣昕有限公 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 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940006522號函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申報書 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欣昕有限公 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及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40030181 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 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 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 。次查,本件被告犯罪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 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 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 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 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
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 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 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 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二 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共同正犯,基於個人責任 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 者(含共謀共同正犯),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 同正犯」之類型,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 業已限縮,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惟被告既係 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且整體比較結果,則修正前 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之亦無不利。
四、按被告甲○○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 逃漏稅捐。被告與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 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皆為共同正犯。審酌被告明知國民身分證售予他人將 因此幫助他人設立公司逃漏稅捐,竟仍將國民身分證出售, 以填製不實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與稅賦 公平非小,惟念其參與程度非深,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 非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誌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一 │柏亨實業有限公司 │ 6 │00000000 │0000000 │
├──┼─────────┼────┼─────┼──────┤
│二 │雙馬皮鞋有限公司 │ 7 │0000000 │312875 │
├──┼─────────┼────┼─────┼──────┤
│三 │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 2 │00000000 │582400 │
├──┼─────────┼────┼─────┼──────┤
│四 │盛昕實業有限公司 │ 24 │00000000 │0000000 │
├──┼─────────┼────┼─────┼──────┤
│五 │安妮克莉絲汀有限公│ 5 │00000000 │0000000 │
│ │司 │ │ │ │
├──┼─────────┼────┼─────┼──────┤
│六 │大中華生活資訊股份│ 3 │0000000 │50448 │
│ │有限公司 │ │ │ │
├──┼─────────┼────┼─────┼──────┤
│七 │樸舍國際貿易行 │ 1 │277930 │13897 │
├──┼─────────┼────┼─────┼──────┤
│八 │俊寶企業有限公司 │ 6 │0000000 │183517 │
├──┼─────────┼────┼─────┼──────┤
│九 │孟翔企業有限公司 │ 1 │0000000 │278000 │
├──┼─────────┼────┼─────┼──────┤
│十 │雙鴿鞋業有限公司 │ 6 │0000000 │252296 │
├──┼─────────┼────┼─────┼──────┤
│十一│泓通實業有限公司 │ 2 │00000000 │555000 │
├──┼─────────┼────┼─────┼──────┤
│十二│加麗華實業有限公司│ 2 │00000000 │573809 │
├──┼─────────┼────┼─────┼──────┤
│十三│義安有限公司 │ 2 │00000000 │523000 │
├──┼─────────┼────┼─────┼──────┤
│十四│阿瘦企業股份有限公│ 26 │00000000 │0000000 │
│ │司 │ │ │ │
├──┼─────────┼────┼─────┼──────┤
│十五│馨雲貿易有限公司 │ 3 │0000000 │100048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