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87年度,45號
TPSM,87,台附,45,199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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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美商德瓦有限公司(DAYVA INTERNATION INC)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永敬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明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三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此亦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蕭玉杉律師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二月十三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二月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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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敬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