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5年度,21號
CHDV,95,財管,21,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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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室
第 三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指定第三人甲○○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權人均拋棄繼承或第四順位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繼承之規定,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第1、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無配偶及子女、男、 民國55年12月26日出生,生前住彰化縣大村鄉擺塘橫巷8號 之6,於民國93年05月18日死亡)。而第三人傑盟建設公司 、賴坤銘向台灣企銀借款,該債權已由聲請人受讓取得,被 繼承人嗣取得賴坤銘之建物,而台灣企銀取得拍賣抵押物之 民事裁定,惟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3年05月18日死亡,其繼承 人(母)游賴朮、(兄弟)游武勇等人已全部拋棄繼承,無 法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 使,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而被繼承人遺有坐落彰化縣彰化 市○○段土地現已拍賣中,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以利 拍賣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 院執行處94年度執丁字第12959號函、債權證明、本院93年 度繼字第428號函、債權與聲明影本為憑,經本院調卷查證 屬實,聲請人之主張堪信屬實。查被繼承人均表拋棄繼承, 第三人甲○○於台中市開業地政士,取得考試及格證書,與 聲請人間無涉及不良債權移轉、資產買賣等交易,他願意任 本件遺產管理人,業據聲請人陳明,並提出甲○○考試及格 證書、開業執照影本為證,且本院函請游賴朮、游武勇等人 表示是否願任管理人,迄今毫無回覆。本院認第三人甲○○ 應適合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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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