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5770號債 權 人 甲○○ 樓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葉慶成即寶慶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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