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25770號
CHDV,95,促,25770,200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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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5770號
債 權 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葉慶成寶慶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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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