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5759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至5樓
代 理 人 己○○
債 務 人 啟順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零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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