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25759號
CHDV,95,促,25759,200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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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5759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至5樓
代 理 人 己○○
債 務 人 啟順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兼法定代理 丙○○

兼法定代理 乙○○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零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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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順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