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5015號
債 權 人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國薪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隆昌窯業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國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
乙份,並釋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郭素霞是否亦為債務
人?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五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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