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4091號
債 權 人 翔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叁萬捌仟玖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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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5年度促字第240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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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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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年9月30日 │800,000元 │94年11月15日 │AQ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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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4年9月30日 │521,900元 │94年11月15日 │AQ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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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4年11月15日 │217,000元 │94年11月15日 │AT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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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4年9月15日 │500,000元 │94年11月15日 │AQ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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