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22682號
CHDV,95,促,22682,2006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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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2682號
債 權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室
債 務 人 丙○○○
            16號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柒萬肆仟捌
  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玖萬零捌拾陸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
  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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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