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8390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麗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自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移轉
證明書次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遷離占有座落
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止,按月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
元計算相當於租金的價額,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而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
返還者,應返還其價額,此於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
八十一條但書之規定自明。依卷附資料所示,豐源泉股份有
限公司係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受查封後,始將其出租予麗
升股份有限公司,故債務人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等並無合法
之權源,而占有使用債權人所有之土地,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應返還其使用收益之利益,而使用收益之利益係屬抽象利
益,因其利益之性質不能返還,故應償還其價額。而無權占
有他人之不動產,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此為社會通
常之觀念。爰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應認債權人係依不當
得利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而非請求債
務人等返還租金,合先敘明。又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
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之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
定自明。依上開說明,債務人等並無明示負連帶債務,且亦
無債務人等應負連帶債務之法律規定,故本件債權人請求債
務人麗升股份有限公司與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之
責任,依法無據,應予駁回。另按債權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日始催告債務人限期十五日內遷離完畢,利息應自限
期搬離完畢之翌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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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5年度促字第18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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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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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埤頭鄉 │周厝崙 │ │577-3 │建│00 │08 │61 │持分99/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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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埤頭鄉 ○○○段 │ │577-4 │建│00 │08 │81 │持分99/100 │ │
├──┼───┼────┼────┼────┼────────┼─┼──┼──┼──────┼─────────┼──────┤
│003 │彰化縣│埤頭鄉 │周厝崙 │ │577-7 │建│00 │20 │31 │持分99/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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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彰化縣│埤頭鄉 │周厝崙 │ │577-8 │雜│00 │04 │01 │持分99/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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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彰化縣│埤頭鄉 │周厝崙 │ │579-2 │旱│00 │26 │21 │持分99/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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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促字第18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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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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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1 │彰化縣埤頭鄉彰│彰化縣埤頭鄉周│本國是加強磚造│地面層:900.00;夾層:│ │持分99/1│ │
│ │ │水路4段609巷67│厝段577-3、577│廠房倉庫夾層 │1201.32;合計:2101.32│ │00 │ │
│ │ │號 │-4、577-7地號 │ │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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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2-2 │彰化縣埤頭鄉彰│彰化縣埤頭鄉周│本國式加強磚造│地面層:145.28;地下室│ │持分99/1│ │
│ │ │水路4段609巷67│厝段577-3、577│辦公室宿舍地下│130.40;二樓層:145.28│ │00 │ │
│ │ │號 │-4、577-7地號 │室 │;合計:420.9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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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69-1 │彰化縣埤頭鄉彰│彰化縣埤頭鄉周│鋼骨鐵皮造 │地面層:1264.42;合計 │ │持分99/1│本建號為未保存│
│ │ │水路4段609巷67│厝段579-2地號 │ │:1264.42 │ │00 │登記建物 │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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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69-2 │彰化縣埤頭鄉彰│彰化縣埤頭鄉周│鋼骨鐵皮造 │地面層:896.46;合計:│ │持分99/1│本建號為未保存│
│ │ │水路4段609巷67│厝段579、579-1│ │896.46 │ │00 │登記建物 │
│ │ │號 │、579-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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