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23號
CHDV,94,訴,123,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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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   告 楊地○○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J○○
被   告 卯○○
      庚○○
法定代理人 Z○○○
被   告 w○○即江再種
      戊○○
      D○○
      宇○○即江惠伶
      F○○
      壬○○
      B○○
      乙○○即江周响
      黃○○
      A○○
      C○○
      辰○○
      即江淡之承受訴訟
      M○○
      即江淡之承受訴訟
      甲辰○
      即江淡之承受訴訟
      癸○
            弄6號
      即江淡之承受訴訟
      t○○
      e○○
      丁○○
      f○○
      z○○
      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複 代理人 甲E○
被   告 己○○
      甲己○
      h○○
      丙○○即江圳平
      E○○
      甲○○即江存權
      巳○○
      L○○
      H○○即江樹
      q○○
      r○○
      p○○
            號3樓
      O○○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m○○○
被   告 午○○
      未○○
      甲巳○○
      亥○○
      甲乙○
      天○○
      辛○○
      u○○
      d○○即江世傑
被   告 宙○○即江惠君
      c○○即江惠瑛
      y○○
            5弄1
      P○○
      R○○即江建志
      o○○
      s○○
      甲酉○
      甲戌○
      甲申○
      甲亥○
      甲K○○
      甲地○○
      甲午○
      寅○○
      甲甲○
      甲戊○
      甲宙○○
            4樓
      甲丙○
      申○○
      b○○
      a○○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F○
被   告 N○○
      甲宇○○
      W○○
      g○○○
      甲辛○
      甲G○
      n○○
      丁○
      v○○
            現應
      U○○
      V○○
      S○○
      玄○○
      l○○
      i○○
      j○○
      酉○○○
      k○○
      H○○
            號
      庚○○
      X○○
            號4樓
      Q○○
      丑○○
      戌○○
      x○○
            現應
      未○○
      地○○
      I○○○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J○
被   告 黃○
      A○
      玄○
      天○
      C○
      
            5樓
      壬○
      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G○○
被   告 丑○
      寅○
            號
      子○
      卯○
      K○○
      即江民之承受訴訟
      T○○
      即江民之承受訴訟
      D○○
      即江民之承受訴訟
      Y○○
      即江民之承受訴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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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