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58號
CHDM,95,附民,58,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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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   告 雍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自字第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雍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均未為任何 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然被告甲○○聲明:駁回原告之 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一案,業經本院95年度自字第8 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榮郎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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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雍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