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1827號
CHDM,95,聲,1827,200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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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2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條文中明定「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所稱「被告」應係指經緩起訴之被告而言 ,此與刑法第38條第3項所稱「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予 宣告沒收,實務上認為包括「共犯」在內之情形,自不相同 ,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四一八四號被告陳秀瑛涉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業經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麻將、金牌虎豹王、虎 豹王二代」等電子遊戲機三台(含IC板三塊),及賭資新 臺幣 (下同)一萬四千六百五十元,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法聲請將前開扣案之機 具、賭資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秀瑛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聲 請人依法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八四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該案查扣之「麻將、金牌虎豹王、虎豹王二代」等電子 遊戲機三架(含IC板三塊),據被告於警詢中供稱該電子 遊戲機台三架係他人所有之物,並未承認為其所有,自難遽 認該扣案之三架電子遊戲機台為被告所有之物,是以此部分 聲請意旨與前揭法律規定不符,非有理由,爰依法駁回之。 另扣案之賭資一萬四千六百五十元部分,係於上開三架電子 遊戲機中取出,衡諸常情,應屬機台擺設業者及被告供客人 賭博所得之財物,在其尚未自機台內取出結算之前,處於被 告經營之「新寶商店」管領範圍之內,客觀上可認歸於該商 店負責人即被告陳秀瑛所有(至被告陳秀瑛與寄台者如何分 享獲利,應為事後結算之問題),是以此部分應屬被告所有 且為犯罪所得之財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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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