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柯依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強盜案件,現羈押 於臺灣彰化看守所,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及起訴後均坦承犯 行,雖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但被告並 無逃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茲因被告家中清寒,且連續 3 年,每年均喪失1位至親(民國92年祖母過世,93年胞兄 過世,94年父親過世),且胞兄尚遺有1女,今年要上國一 ,而祖父現已係97歲高齡,患有失憶症且行動不便,需被告 返家照料,家中經濟均由被告承擔,被告願受限制住居,且 必隨傳隨到,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所涉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係以被告所犯強盜罪 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而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 羈押。茲查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限制住居 而使之消滅,所請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