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294號
CHDM,95,易,294,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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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
調偵字第二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重 製罪提起公訴,然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向本院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一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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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