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52號
PTDV,95,除,152,2006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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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金峯簽發以第一銀行東港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元,票號VB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郭金峯簽發以第一銀行東港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期民國95年2 月8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83,100 元,票號VB0000000 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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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