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43號
PTDV,95,補,243,200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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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欣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麟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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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麟慶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茂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