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577號
PTDM,95,易,577,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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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2962號),本院改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黃崇林 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為判決)。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無 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 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第452 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亦有明文。三、本件被告丙○○甲○○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認各係觸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 住宅罪,此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本件告訴人乙○○業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 爰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唐淑嫻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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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