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添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吳錫全即全發企業社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872,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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