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訴外人吳柏喬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4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9 月17日,並以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訴外人吳柏喬 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辜漢忠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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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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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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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三星鄉 │阿里史 │大埔 │164-36 │旱│00 │26 │64 │全部 │ │
│1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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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三星鄉 │阿里史 │大埔 │164-168 │旱│00 │00 │08 │全部 │ │
│2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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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三星鄉 │阿里史 │大埔 │164-174 │旱│00 │17 │81 │全部 │ │
│3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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