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乙○○許整潔之繼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陳福鎮之繼承人)、甲○○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