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6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潘耀華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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