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756號
SLDV,94,訴,756,2006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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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潘耀華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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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