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勞簡字,95年度,1號
KLDV,95,基勞簡,1,200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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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大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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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