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貝爾麗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勝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聲請人「具爾麗登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貝爾麗登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 239條,前開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聲請人「具爾麗登國際有限公司」之記 載;顯為「貝爾麗登國際有限公司」之誤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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