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土地經界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166號
NTDV,95,補,166,200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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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66號
再審原告  長吉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森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土地經界
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9月10日本院91年度簡上字
第5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再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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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吉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