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八四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九七四號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十二時四十分許,在南投縣 國姓鄉○○村○○路○段九六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 針筒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為警於九十五年 六月十七日十二時五十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二公克) 及注射針筒三支(該三支注射針筒業據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九 月十三日以甲○良義字第一五二五六號扣押(沒收)物品處 分命令予以廢棄)。被告因上開施用海洛因行為,經本院以 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八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 戒所施以觀察、勒戒,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入所執行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九十五年八月二日執行完畢 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 偵字第九七四號不起訴處分書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 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九七四 號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疑似毒品海 洛因白色粉末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海洛 因成分無訛(淨重零點零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二公克) ,此有該局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三一 三六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 年度毒偵字第九七四號偵查案卷第一八頁可憑。查海洛因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 ,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綜此依首揭規定,爰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