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室1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莊寶玲即廣榮商行
(更名為莊 媗)
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 第110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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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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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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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2,6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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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 │ 2,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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