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77號
TPBA,95,訴,77,2006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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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複代 理 人 許義明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江安雄(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 本院中華民國95年8
月23日95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及其代表人之記載,應將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設基隆市○○街6 號」,更正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設桃園縣大園鄉○○○路21號」;代表人「李榮達」,更正為「江安雄」。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 於本節準用之。」行 政訴訟法第218條定有明文。 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設 基隆市○○街6號」及其代表人「李榮達」之記載, 核與原 本被告「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設桃園縣大園鄉○○○路21號 」;代表人「江安雄」不符。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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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