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75號
TPBA,95,訴,75,200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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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07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中聯社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聯社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中聯社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89年06 月16日以「行動電話電磁波吸收套」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 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2 款及 第2 項之規定(並誤引第98條之1),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依職權逕將異議條款更正為 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 2 項,於92年11月17日以(92)智專三㈡04024 字第092211 5677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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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社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