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065號
原 告 美商‧凱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凱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2年09月04 日以「Kayton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胎唇押出機、... 、橡膠工業用機械」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 ,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並予註冊公告,專用權期間 93年05月16日至103 年05月15日止。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 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 告審查,以94年07月22日中台異字第931006號商標異議審定 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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