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188號
TPBA,95,訴,188,20060913,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88號
原   告 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毓秀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2年03 月28日以「觸動式開關」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 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 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等規定,對之 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5月16日以(94)智專三 ㈡04070 字第0942044235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