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莫仕股份有限公司(MOLEX INCORPORATED)
代 表 人 路易士‧耶‧賀特
送達代收人 謝宗穎
王雲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莫仕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美商‧莫仕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6 月17日以「散熱片 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 第97條、第98條第2 項及第105 條準用第27條之規定,不符 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其審查,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美商‧莫仕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美商 ‧莫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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