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13號
TPBA,95,訴,13,20060912,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013號
原   告 伊商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京圜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素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莊建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京圜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0年12月28日以「趾襪之構造」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3988號專利證書。嗣參加 人京圜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準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4月11日以(94)智專三㈠02016 字 第094203221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 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1/1頁


參考資料
伊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