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5年度,319號
TPBA,95,簡,319,20060929,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19號
原   告 龜山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台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丙○○縣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
華民國95年3月6日衛署訴字第094006862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因於民國94年9 月6 日台灣時報刊登「日本龜山堂五島 鹽」產品廣告,內容宣稱「吃錯食鹽等於慢性自殺... 台灣 本島海水污染十分嚴重,擔心海水蘊藏戴奧辛、重金屬、廢 溶劑等物質,經食用後毒素長期堆積體內,後果將永遠無法 彌補... 媒體開始凸顯台灣不良食用鹽的問題... ,日本龜 山堂五島鹽,在製造過程係採用離子交換膜透析法生產食鹽 ,並添加NIGARI(海洋深層原液)... 因為沒有添加抗凝固 劑... 是最安全的食鹽... 」等文詞,經行政院衛生署中醫 藥委員會查獲,轉經行政院衛生署移送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查 證認該廣告涉及誇大、易生誤解,被告乃以原告違反食品衛 生管理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於94年11月7 日以北府衛藥字第0940075489號行政處分書 處原告新台幣(下同)3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乃經被告向 行政院衛生署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聲明及陳述依兩造之書狀記 載):
 ㈠原告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是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 項規 定,而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處罰。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原告於食鹽外包裝均依規定詳實標示,成分、製造商、營 養成分、保存方法、容量、進口商及有限期限之標示並無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2.原告有鑒於行政院衛生署在94年4月及8月分別在媒體宣傳 有關黑心鹽及複方鹽等有違害健康之虞,期間造成人心惶 惶;因食鹽為民生必需品,每日均需食用,而行政院衛生 署並未就此部分告知人民如何分辨食鹽之優劣及安全使用 方法。因原告接獲無數消費者詢問,為使廣大消費者都能 了解食鹽的安全,故於94年9月2日招開記者會,並邀請日 本食鹽專家小坂達也先生來台說明日本食鹽製造、銷售及 其相關管理辦法及媒體提問,並由原告翻譯答覆消費者。 台灣時報於9月6日報導記者會情況並摘取部分內容作為報 導,並提及原告名稱、電話、網址以便消費者諮詢,並非 原告委託刊載,亦無販售意圖。
3.原告僅就相關資料提醒消費者,針對此項危機如何保護自 身安全,並提醒被告預作準備,教導人民如何安全使用食 鹽,並無誤導之事實。所謂誤導只是被告主觀認定而非事 實,被告本應就食鹽安全做好規範,詳實告知消費者如何 正確使用食鹽,被告有「不作為」之情事。又所謂販售之 基本條件為產品之對等價值標示,該項報導並無產品售價 ,何謂「明顯販售意圖」須有具體事實證明;所謂誇大係 指未根據事實而作非事實之行為,惟原告所述均根據事實 陳述,並未超越事實之範圍,並無「誇大」之事實;所謂 誤導係指錯誤的報導,原告所述均有所依據,亦為行政運 衛生署應告知消費者而未告知之事實,由原告提出告知消 費者,沒有誤導之事實。行政院衛生署宣傳「用對藥治百 病、買錯藥要人命」豈非負面危機,而且真的用對藥治會 百病?真的買錯藥會要人命?難道此不是誇大誤導? 4.原告在記者會上均為事實之陳述,經台灣時報報導,並非 原告委託刊載之廣告,其內容亦根據事實陳述。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1.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以及行政院衛生署業以 88年7 月31日衛署食字第88037735號公告「食品廣告標示 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94年3 月 31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395號函修定),該表明載:「總 說明:四、... 對於可能涉嫌違規之產品,應視個案所傳 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 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切勿咬文嚼字,以達毋枉毋縱之 管理目標。壹、不得宣稱之詞句敘述:一、詞句涉及醫療



效能:(一)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 特定生理情形...。」
2.原告於系爭廣告內容宣稱「吃錯食鹽等於慢性自殺風行日 本龜山堂五島鹽在台上市... 台灣本島海水污染十分嚴重 ,擔心海水蘊藏戴奧辛、重金屬、廢溶劑等物質,經食用 後毒素長期堆積體內,後果將永遠無法彌補…,在製造過 程中係採用離子交換膜透析法生產食鹽,並添加NIGARI( 海洋深層原液)... 因為沒有添加抗凝固劑... 是 最安全 的食鹽…」等負面陳述,及佐以「全省各縣市農會、傳統 市場各雜貨店、南北貨食品行、高雄大樂量販店、台北農 產連鎖超市均售。龜山堂生技公司電話(02)0000-0000 、(02)0000-0000 。網站www.nigari292.com 」等詞句 ,並有「日本龜山堂五島鹽」之產品圖樣,整體廣告版面 明顯已違反前揭規定,涉及誇大、欺瞞及誤導消費者,認 為其產品具有預防上開危機之功效;且其於廣告內容中除 明確提供產品名稱「本龜山堂五島鹽」外,還提供原告之 名稱、電話、販售地點及網址等,已可使閱聽大眾明確購 得前開產品,以謀其不當商業利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
3.被告94年11月7 日北府衛藥字第0940075489號之處分書之 主旨及說明三、處分理由及法令依據,已明載原告係違反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故本件自無涉於標 示,顯原告企圖以曲解法規,文飾其違規事實。 4.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宣傳「用對藥治百病、買錯藥 要人命」海報,係衛生機關本於職責教導民眾正確用藥所 為之宣導,並無為任何特定藥品為宣傳,也無教導人民使 用特定商品或留下任何相關商品購買訊息,自無涉於廣告 之誇大誤導。
理 由
一、按「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 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 第19條第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 項及第32條第1 項前段 所明定。
二、原告於94年9月6日在台灣時報刊登「日本龜山堂五島鹽」產 品廣告,內容宣稱「吃錯食鹽等於慢性自殺... 台灣本島海 水污染十分嚴重,擔心海水蘊藏戴奧辛、重金屬、廢溶劑等 物質,經食用後毒素長期堆積體內,後果將永遠無法彌補 ... 媒體開始凸顯台灣不良食用鹽的問題...,日本龜山堂 五島鹽,在製造過程係採用離子交換膜透析法生產食鹽,並



添加NIGARI(海洋深層原液)... 因為沒有添加抗凝固劑 ... 是最安全的食鹽... 」等文詞,有報紙剪報附卷可憑。 原告雖主張其僅就相關資料提醒消費者,針對此項危機如何 保護自身安全,並提醒被告預作準備,教導人民如何安全使 用食鹽,並無誤導之事實,原告所述均根據事實陳述,並未 超越事實之範圍,並無「誇大」之事實,原告在記者會上均 為事實之陳述,經台灣時報報導,並非原告委託刊載之廣告 ,其內容亦根據事實陳述等等。
三、惟查,原告「日本龜山堂五島鹽」是由原告公司進口,於94 年9月2日原告情商日本本小坂達也來台召開記者會,說明產 品製程等事實,業據原告公司代表人於台北縣政府訪談時陳 述明確,有訪談紀錄表附卷可稽。依開報導內容顯示,其已 表明「吃錯食鹽等於慢性自殺... 台灣本島海水污染十分嚴 重,擔心海水蘊藏戴奧辛、重金屬、廢溶劑等物質,經食用 後毒素長期堆積體內,後果將永遠無法彌補... 」等負面陳 述外,並佐以系爭產品「沒有添加抗凝固劑... 是最安全的 食鹽... 」的特色、原告公司、電話、販售地點及網址等相 關資料之介紹,其整體表現,已涉及誇大國內食鹽之不安全 性之不實敍述,易生消費大眾之誤解,且原告已具體說明其 販售處所,原告公司名稱、電話、網址並提出產品外包裝, 經由媒體刊登,與純粹為對民眾之宣導或教育不同,具有對 原告經銷產品為推介廣告效益,原告主張其在記者會上均為 事實之陳述,經台灣時報報導,並非原告委託刊載之廣告, 並非可採。
四、又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 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係違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處3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原告藉由誇大國內食鹽之不安全性之敍述 ,易生消費大眾之誤解,並強調其產品是最安全的食鹽,經 由媒體刊登其販售處所,原告公司名稱、電話、網址及產品 外包裝從事其產品廣告,被告因此依上開規定核處原告最低 罰鍰金額,於法核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 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20萬元,為適用簡易程序事件,本判 決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第三庭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1/1頁


參考資料
龜山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