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欠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38132號
TPEV,95,北簡,38132,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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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匡 偉
  書記官 戴伯勳
  通 譯 王家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公司訂購空調抽送風機等機件 一批,包含稅金在內價金共計新台幣155,000元,原告已經 依約給付貨物,然被告迄今仍未給付貨款,雖經原告催討, 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爰訴請被告應給付上開貨款155,000 元。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統一發票、訂購單、議價 單及存證信函各1份為證,同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有所爭 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 ,是原告上開主張,尚可採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上 開貨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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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