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四號
上 訴 人 羅吳愛珠
被 上訴 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 家 傳
被 上訴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南華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 文 豪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台
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三九號),提起上訴,並擴張
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本件買賣契約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過失而致給付不能云云,此項上訴人逕在本院擴張上訴之聲明,依上說明,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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